體育仲裁是在世界范圍內受到廣泛認可的體育糾紛解決方式,體現了體育糾紛解決及時、專業的特點,在保障運動員合法權利、維護體育公平正義上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1995年頒布的《體育法》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不過,由于受到此后通過的《立法法》關于“仲裁制度由法律規定”要求的限制,體育仲裁機構遲遲未能落地。2022年6月,新修訂的《體育法》增設“體育仲裁章”,明確了體育仲裁的范圍與“一裁終局”的效力,使之成為與勞動仲裁、商事仲裁平行的獨立仲裁制度。此后,《體育仲裁規則》《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相繼制定實施,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也于2023年2月成立運行。這是我國體育法治發展進程中的標志性成果,對推動體育事業有序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傮w來看,我國體育仲裁制度的構建有以下三個維度。
現實需求
我國構建體育仲裁制度,除體現其在體育解紛方面具有的專業、高效等優勢外,還出于以下兩方面考慮。一方面,避免或減少“國內糾紛國際化”現象。獨立的國內體育仲裁機構是當前國際體育糾紛解決體系中的重要部分,尤其在解決國內體育糾紛時作用更為突出,其地位和效力也得到國際體育組織的認可。比如,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有權處理其管轄項目內的國際與國內體育糾紛,但在國內單項體育協會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前提下,也可由國家級體育仲裁機構解決國內體育糾紛。又如,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定,國家級運動員可就“純國內”的興奮劑糾紛向國家級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是,若不存在國家級體育仲裁機構,運動員則可直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仲裁。之前,由于我國一直沒有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已出現了一些當事人就“純國內”體育糾紛向國際體育糾紛解決機制尋求救濟的情況。應該說,從程序、效率、成本等多方面來看,將國內糾紛和所適用規則完全交由國際體育組織和糾紛解決機構進行判斷,不利于自主、全面、和諧地解決體育糾紛。從長遠來看,這對完善我國體育治理體系、推動體育強國建設將造成不利影響。
另一方面,紓解體育糾紛“求解無門”的困境。在《體育法》修訂前,當事人主要通過法院訴訟、內部仲裁、勞動仲裁等方式解決體育糾紛。糾紛解決途徑看似多元,但結果卻經常是求告無門,運動員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首先,部分勞動仲裁機構以體育糾紛具有特殊性為由將其排除在勞動仲裁范圍以外。其次,法院囿于原《體育法》關于“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的規定,多采取尊重體育組織自主解決體育糾紛的態度,審慎受理體育糾紛。最后,當事人在實踐中多將糾紛提交體育組織內部仲裁解決,但內部仲裁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獨立仲裁機構,其裁決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短板,不能通過法律途徑強制執行。體育仲裁制度設立后,在范圍和職責上厘清了內部仲裁、體育仲裁、法院訴訟在體育解紛上的功能和效力,將有效化解體育糾紛“求解無門”的難題。
主要目標
因應避免國內糾紛國際化、保障當事人順利解決體育糾紛的現實需求,我國主要圍繞以下三方面目標構建體育仲裁制度。第一,強調體育仲裁的獨立性。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對國家級體育仲裁機構的認可,以其具有獨立性為前提。為此,我國體育仲裁制度在設計時就著重從機構獨立與運行獨立兩方面保障體育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機構獨立方面,體育仲裁機構由來自體育行政部門、體育社會組織的人員,以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體育與法律專家代表組成,獨立決定體育仲裁委員會的重大事項。運行獨立方面,體育仲裁委員會按照決策、執行、監督分工配合的思路,構建起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并明確劃分仲裁庭與仲裁機構之間的責任范圍,防止仲裁委員會內設機構對仲裁庭的獨立性造成影響。
第二,體現體育仲裁的合意性。體育仲裁作為合意仲裁,當事人具有將糾紛提交體育仲裁機構的仲裁合意是體育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國際體育組織也多以當事人具有仲裁合意作為執行體育仲裁裁決的重要前提。例如,國際足聯就要求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或集體談判協議向國家級獨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與之相似,我國《體育仲裁規則》規定,當事人應在申請體育仲裁時提交仲裁協議、體育組織章程、體育賽事規則等能夠反映當事人仲裁合意的文件。
第三,回應體育糾紛的特殊性。體育糾紛以緊迫性與專業性為特征,如在因興奮劑爭議引發的參賽資格糾紛中,運動員需要在比賽開始前得到裁決結果,仲裁員則需要運用《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等專門的自治規則處理糾紛。因此,體育仲裁制度在構建時即高度重視體育仲裁的及時性與專業性。及時性方面,體育仲裁不僅將普通程序的仲裁期限設置為3個月,還在體育賽事特別程序中要求仲裁庭在24小時內作出裁決。同時,《體育仲裁規則》允許體育仲裁委員會自行判斷單項體育協會是否及時解紛并決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請,以避免體育組織內部解紛機構不及時解決糾紛,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專業性方面,《體育仲裁規則》一方面以具備體育或法律專業知識作為聘任仲裁員的基本條件,另一方面要求體育仲裁委員會設置單獨的《反興奮劑仲裁員名冊》,確保處理興奮劑糾紛的仲裁員具備專門的反興奮劑知識。
發展路向
未來,可從以下兩方面出發,持續發展完善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一方面,在仲裁實踐中逐步明確體育仲裁范圍。體育仲裁作為后發新生的仲裁制度,理應與現有的商事仲裁、勞動仲裁做好劃界。為此,《體育法》第9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不屬于體育仲裁范圍”,試圖在立法上劃分三種仲裁的范圍。但就目前的實踐現狀來看,一些糾紛不可避免地同時涉及體育管理、商事、勞動因素,將其完全識別為體育、商事、勞動糾紛均不夠理想,包含工作合同問題的運動員注冊交流糾紛即是如此。對此,在今后的仲裁實踐中,可以通過仲裁機構行使自裁管轄權、司法機關進行司法審查乃至立法機關開展立法解釋等方式,積累個案經驗,逐步明確仲裁范圍。
另一方面,做好與國內外體育糾紛解決機構的銜接。國內方面,國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盡快調整完善其章程,適應修法后的規定,明確體育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保障運動員申請體育仲裁的權利。同時,合理運用《體育法》關于鼓勵體育組織建設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的規定,設計高效、透明的解紛機構與程序。未來,伴隨體育仲裁實踐的發展,也不排除體育組織逐步簡化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由體育仲裁委員會直接處理體育糾紛的可能。國際方面,體育仲裁委員會既要在案件審理中充分考慮國際體育自治規則的規定,積極與國際體育糾紛解決機構在案件管轄、裁決效力等方面展開合作、溝通,也要注意在國際體育糾紛解決機構不合理受理案件造成管轄與裁決沖突時,通過行使自裁管轄權等方式,積極作出回應,維護國家主權。
?。ㄗ髡呦蹈V荽髮W法學院副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