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023年實施的新修訂《體育法》專章規定了反興奮劑相關內容,這是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長效的反興奮劑治理體系的關鍵一步,開啟了我國反興奮劑事業法治化發展的新征程。一方面,這是對我國反興奮劑工作既有成果的全面總結,為我國興奮劑治理體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撐。另一方面,這是對我國未來興奮劑治理路徑的合理規劃,有助于充分發揮法治建設對反興奮劑工作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確保今后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開展井然有序。
完善法律體系
在立法上,我國反興奮劑法律法規趨于完備,反興奮劑法律體系日趨完善。最初,我國反興奮劑立法工作的開展是受到國際法影響的結果。2004年《反興奮劑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反興奮劑的專門法規,是我國簽署《反對在體育運動中適用興奮劑哥本哈根宣言》后為支持《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而制定的規范。后為籌辦2008年北京奧運會,反興奮劑立法以問題為導向,先后出臺了《運動員治療用藥豁免管理辦法》《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規定》《興奮劑違規行為聽證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但這些“碎片化”規定并未形成完整體系。近年來,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背景下,我國反興奮劑立法工作突飛猛進,為興奮劑長效治理提供了穩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將興奮劑違法行為納入了刑法規制,對于走私、非法經營等上游犯罪行為的打擊加強了刑法領域的源頭治理。截至目前,以新修訂《體育法》興奮劑專章為統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刑法規范為保障,以《反興奮劑條例》《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反興奮劑規則》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支撐,以一系列行業規則為補充的反興奮劑法律體系業已形成。該體系不但包括法律層面甚至刑法層面的規制而更具威懾力,而且將過去零散的規則相整合以避免重復和沖突,編織出一張反興奮劑的嚴密法網,具有邏輯上的嚴密性和體系上的合理性。
健全執法機制
在執法上,我國反興奮劑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斷健全,工作取得顯著成效??v向來看,我國反興奮劑組織體系已基本建成。從1992年中國奧委會的反興奮劑委員會成立,到新修訂《體育法》通過法律形式設立國家專門反興奮劑機構,再到《反興奮劑條例(修訂稿)》規定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設置專門的反興奮劑機構,我國反興奮劑組織機構呈現專業化趨勢,迄今已有29個專門的省級反興奮劑中心和36個國家運動項目管理單位的反興奮劑工作部門依法開展反興奮劑管理、宣傳、發展和跨部門合作等工作。橫向來看,我國反興奮劑的管理機制亦不斷完善。2008年,為滿足北京奧運會的反興奮劑需求,我國八部委聯合成立了領導小組并發布專項治理活動,但該小組僅為臨時機構,日常執法和監管中的部門間協調問題并無長效解決機制。新近立法已基本解決了上述問題,新修訂《體育法》第54條,明確了多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興奮劑問題實施綜合治理的工作原則;同時《反興奮劑條例(修訂稿)》第15條至第24條,對多個職能部門在興奮劑治理上提出了具體的職責要求。以上法律規范促成了政府部門與體育社團、學校間的長效合作,推動了檢查、調查、檢測、處罰、聽證、信息共享、教育等環節中各項措施的有序落實,通過構建“縱橫交叉、上下聯動”的全覆蓋工作機制確保了機構運行和監管工作的穩定有效。多年興奮劑治理實踐表明,我國反興奮劑力度之大位居世界前列,興奮劑實驗室檢測技術和方法均已達到國際標準,反興奮劑管理工作贏得了國際高度認可,上述事實無不體現出我國對興奮劑“零容忍”的負責態度。
保障糾紛解決
在糾紛解決上,新修訂《體育法》設立了體育仲裁專章,初步搭建起我國興奮劑糾紛解決框架,不但將興奮劑糾紛明確納入了體育仲裁的受案范圍,而且聽證制度和仲裁制度相輔相成,實現了運動員權利保障的“雙保險”。過去,在興奮劑治理的全球化潮流下,為強化反興奮劑機構的權威和相關政策的威懾力,我國興奮劑結果管理中的一些具體做法限制了運動員的合法權利,例如行蹤信息申報可能侵犯隱私權、興奮劑處罰的嚴格責任過于苛刻、瑕疵檢查行為有違程序正義等等。國際經驗表明,以體育仲裁的方式解決興奮劑糾紛,有利于明晰國際體育單項協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反興奮劑檢測服務主體之間對運動員程序權利的保障邊界,部分彌補《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對運動員權利保護的缺失。為更好地解決興奮劑糾紛,并保障好運動員的合法權利,我國十分重視體育仲裁制度的建設和完善。首先,我國已依法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盡管尚未建立專門的興奮劑仲裁庭,但在仲裁員的準入和選任中,已明確要求吸納具有反興奮劑專業知識和法律背景的專家,以提升興奮劑處罰的專業性和合法性。其次,鑒于運動員在興奮劑糾紛中屬于弱勢一方,我國注重保障運動員的程序性權利,一方面設置了公開聽證的規則以確保當事人獲得公平、及時的裁決,另一方面設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以保障運動員法律咨詢和辯護的權利。最后,我國不斷強化興奮劑仲裁中的司法監督,讓國家司法機關成為保護運動員權利和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通常,運動員獲得救濟的時間和經濟成本高昂,興奮劑上訴仲裁協議的強制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運動員的司法救濟權。因此,仲裁裁決后司法監督程序必不可少,這是符合國家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
總之,新修訂并實施的《體育法》聚焦于解決我國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對于反興奮劑工作在體育強國征程中的重要性予以充分重視,為我國深入高效地開展興奮劑治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我國要持續提升興奮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必須堅持以新修訂《體育法》的基本制度為中心,積極回應當前興奮劑治理實踐中的新要求、新期待,系統研究和解決興奮劑治理過程中運動員權利保障問題,進而在國際上樹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ㄗ髡呦岛蠋煼洞髮W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