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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玉鴻:法學研究方法的理論爭議及其辨析

    2023-10-20 來源:中國學派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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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23年第9期P111—P112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原題《圍繞法學研究方法的理論爭議及其辨析》,摘自《政法論壇》2023年3期,劉鵬摘

     

      法學研究方法即法學研究人員在研究過程中,為獲取有關法律的新穎性、可靠性知識所使用的有規則、成系統的程序、途徑、手段、技巧和模式的總稱。在法學研究方法的定性分析方面,涉及諸多本源性的理論爭議,如法學研究方法是否有優劣之分、法學研究方法是否應獨立于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以及法學研究方法在本質上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筆者試圖對以上三個問題進行辨析,以更好地推進法學研究方法的規范化與科學化。

      法學研究方法是否有優劣之分

      法學家們總結、歸納了諸多的研究方法,如價值分析法、實證分析法、語義分析法、歷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等。從應然意義來說,正確的方法只有一個或者一種,如果我們在研究中能夠找到最為合適的方法,對于研究來說可能事半功倍,也能夠取得預期的研究成果。正因如此,不同研究方法的優劣,就一直是學界所關心的問題。例如,在堅持實證立場的學者看來,只有通過觀察、調查、實驗等實證手段才能獲得真正的、可靠的知識,因為它能夠排除結論上的不確定性,從而使研究的結果精確、可靠。固然,這種科學主義的態度值得提倡,但研究的實踐卻恰恰表明,法學理論的諸多問題,并非都是實證所能發現且能予以解決的。例如,在現代法律上,我們承認任何一個人都是適格的法律主體,這是以人有“人格”作為前提和基礎的,并且人具有與他人相同的人格,又是以所有社會成員都和他人一樣平等地享有尊嚴推導出來的。在這里,人格、尊嚴等法學范疇的確立,并不是通過實證的方式就得以描述、歸納,相反,它依賴的是原理的推導甚至是哲學的假定。

      以上言說之所以以“實證”作為靶子,就是因為科學主義思潮下往往以實證作為唯一獲取知識的方式和手段,而其他方法、方式,要么被棄之不用,要么歸入可疑方法。所謂科學主義,借用吳國盛的定義,即“主張在科學領域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而且‘應當’在非科學領域普遍使用”??茖W主義的提倡固然有助于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科學化程度,但是,科學主義的泛濫也由此損及了社會科學、人文科學本身的發展。對社會及對人的認識本質上與對自然的解剖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如果強行運用自然科學的方法來解構社會與人生的問題,那么就有可能無視人類更為深沉的情感和價值偏好,忽略對社會制度、社會行為背后所潛藏的活生生的人的分析,從而使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研究最終走上一條自絕于人類的道路:要么僅將人視為一個物體,與其他物體同等看待;要么僅將人當作數量上的一個單位,而喪失了這些學科最本質的終極關懷意識。

      實際上,從法學研究的角度來說,合理的方法是適合研究主題的方法。有的學者特別注重法學上的綜合研究方法,綜合研究法強調的是集各種方法之長而避免單一方法之短,能夠更為全面地審視某一法律問題。但是,綜合研究法適用的前提必定是某一議題同時是各個學科共同關注的對象,如“權力”就是如此,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都以此為核心概念,采取多學科的分析方法自然能夠收到好的研究效果。法律上的問題并非要采用這類方法進行研究,并且方法的混用一定程度上也會帶來研究的雜亂,這也是我們在進行法學研究時必須注意的問題。

      法學研究方法要否追求方法上的獨立性

      由上述綜合研究的思路,實際上派生出另外一個理論問題,即法學研究是專注于使用法學固有的研究方法來分析法律問題,還是需要兼采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眾所周知,在法學研究中,法理分析、語義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分析都已積累了相當多的成熟規則,并且產生了大量堪稱經典的研究成果,這也足以說明,法學研究方法是可以自成一體的。對于法學界熱衷于模仿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斯密茨提出了嚴重的警告。第一,一味地仿效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對于法學研究來說是極為危險的舉措。畢竟一個學科的成熟與成就都與該學科特有的方法論和方法密不可分,法學是如此,其他學科也是如此。第二,實證性研究方法固然可以提高法學研究的科學性,如相關數據的分析、歸類、統計,可以讓我們更為精確地了解現有的法律現象和法律態勢,然而,法學更需要關注的,只能是如作者所言的“思考身處我們社會之中的人們在法律上應當做什么并且提供確定此等問題的方法”,而這種研究,通過實證性研究方法自然是難以達致這一目標的。第三,對于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也即作者所稱的“法學的外部研究方法”,我們無需加以排斥,畢竟多一個研究視角或者多一個分析維度,會使我們對相關問題的審視更加全面,但是,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只能是輔助性的,不能反客為主。

      大致而言,我們贊同斯密茨的說法,即法學研究可以借助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但不能忽視自己獨有方法的提煉以及原有方法的優勢。不難看出,有關法學所特有的研究方法,在斯密茨看來,主要就是描述性法律方法與規范性法學研究方法;而在以教義學為代表的描述性法律方法被推崇為法學特有的研究方法之時,規范性法學研究方法的提出其目的在于彌補法教義學方法的缺陷甚至取而代之。

      法學研究方法是客觀的還是主觀的

      法學研究方法作為獲取法學新知識的一種手段,要使其得出的結論為人們所接受,就要求其研究路徑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觀性。只有有了為學界所共同認可的方法、規則,才能防止隨意解釋命題、任意取舍論據的局面,實現學術研究的常態化、規范化。正因如此,客觀性是研究方法成立的基礎。法學研究方法的客觀性也不例外。當我們說一種法學研究方法是客觀的時候,這就意味著這種方法可以經受邏輯、事實的檢驗,能夠在法律問題的某個方面為人們提供新穎的、真實的知識內容。

      要實現法學研究方法的客觀性,首先應當強調的就是不能將自己的價值或信仰強加于人??茖W意義上的法學研究方法不是為了保障個人特定的主觀體驗、主觀價值的實現,而是為這種個人知識轉換為公共知識提供論證、檢驗的渠道。法學研究人員作為有著主觀能動性的主體,在研究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摻雜個人的主觀情感與思想意識,而特定的社會環境也會在每個研究者的心中留下不可去除的烙印。任何成名的思想家、法學家也都在自己的作品中塑造了一個典型的“自我”,淋漓盡致地表達出自己的價值意識和法律主張。這也說明在研究方法上,客觀性與主觀性是必然共存也必須共存的。

      在法學研究路徑選擇上的正確態度是:一方面,我們必須盡可能地采取科學的研究目標和研究手段,排除自我主觀價值對研究過程的影響;另一方面,我們在遵循科學標準的前提下,又要盡可能地展示自我的價值導向,使法學研究成為一種蘊含著主體意識的研究形式。

      法學研究方法的主觀與客觀問題,同時也可轉換為在法學研究中是信守“價值中立”的立場還是采取“價值有涉”的方法這一追問,換句話說,在法學研究中,能不能允許存有研究者的“價值判斷”?在法學中雖不能說主要的研究路徑就是價值判斷,但價值判斷問題卻是研究中難以避免的情形。一定程度上說,價值已經融入了法律的肌體之中,沒有和價值完全分離的法律規范的存在。法學研究者不可能對引發爭議的價值沖突視而不見,也不可能如機器人般對正義訴求無動于衷。法學研究是如此,法律實踐又何嘗不是如此?可見,法學研究中價值判斷的不可或缺,也是法學研究人文底色的體現與反映。

      總之,對于法學研究而言,它既不是閉門造車的理論空想,也不是將實證的材料加以羅列,而是要將實證分析和價值分析的路徑結合起來。一方面,研究者應先盡可能地收集相關材料,包括文獻資料、立法文本、裁判文書以及調查數據,在此基礎上為問題的提出和問題的解決奠定扎實的基礎;另一方面,則是要通過價值分析的方法,來抽象出相關理論,或者提出可行的對策、建議。對于一種理論學說而言,判斷其合理性、正當性的更為重要的標準是其對人類歷史社會的進步所產生的功用和實效,而不是科學性(從自然科學的意義上而言)和邏輯性,而價值分析方法在這一方面已經有了足夠好的名聲與足夠多的榮耀。

    關鍵詞:法學研究方法
    轉載請注明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編輯:王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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