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1842年的鴉片戰爭,是英國為維護非法的鴉片貿易、把中國變成其商品銷售市場和原料產地、掠奪財富和領土而發動的侵略戰爭。但西方殖民主義者和一些資產階級學者為掩蓋殖民侵略本質,模糊甚至美化鴉片戰爭性質,將鴉片戰爭說成是中西貿易體制、外交體制和法律制度的沖突,東西方兩種不同文化的沖突,文明與野蠻、進步與落后的沖突,將戰爭責任歸咎于中國的排外主義和閉關政策,散布在華外國人受到不公正對待和壓迫。
歪曲鴉片戰爭侵略本質
1836年7月《中國叢報》發表的一篇英文文章指責“中國政府對待外人的作風和鄉村的惡狗實在沒有兩樣”。1841年1月16日,英國女王在議會演說中刻意不談鴉片貿易與鴉片戰爭的關系,而是虛偽地強調英國“女王子民的生命和財產受到嚴重的威脅”,英國的皇家尊嚴受到“嚴重影響”。英國侵略者賓漢在1843年出版的《英軍在華作戰記》序文中,不但聲稱戰爭是“因中國政府的固執和狡詐的行為,迫使我們不得不對他們加以打擊”,還稱贊這場戰爭“不但從商業上來看,對于雙方都是有利的事。同時在上帝的照臨之下,把他們從現在墮落的地位,提升到真正文明的境界”。
美國的一些殖民主義者和資產階級學者亦為英國發動的鴉片戰爭辯護,將戰爭責任歸咎于清政府的“妄自尊大”。美國總統亞當斯在1841年鴉片戰爭進行之時聲稱:“戰爭的原因是磕頭!——是中國妄自尊大的主張:它不要在相互平等的條件上,而要在君臣之間那種侮辱和卑賤的形式上維持和其余人類的商業交往?!泵绹鴤鹘淌啃l三畏在1847年撰寫的《中國總論》一書中同樣為英國發動鴉片戰爭辯護,將戰爭責任歸咎于清政府不能平等對待西方國家。
中國海關雇員、美國人馬士在1910年出版的《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中,亦將鴉片戰爭說成通商戰爭,并將這一侵略觀點推廣到中外學界,提出“它并不是為了維持鴉片貿易而進行的斗爭,它不過是一個持續了二十年,并且要決定東方和西方之間應有的國際和商務關系的斗爭的開端”。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美國學者費正清、特拉維斯和弗蘭克也都持這一觀點,反復聲稱鴉片戰爭反映的“主要是東西文化的沖突”,“是兩種國際秩序觀念的沖突”;法律制度爭端才是“鴉片戰爭的直接導火線”。近來,美國學者詹姆斯·M. 波拉切克的《清朝內爭與鴉片戰爭》進一步模糊鴉片貿易與鴉片戰爭的關系,將戰爭爆發的原因歸咎于清朝的“朝堂政治”“無法催生出有效的外交政策或戰略方針”。
受西方學者觀點影響,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內也不斷有學者認同該觀點,認為廣州一口通商制度是引發第一次鴉片戰爭的一個重要因素;或認為中英爆發戰爭的原因在于中國的禁煙政策和貿易制度妨礙了英國奉行的自由貿易主義,這是一個“長遠起作用的根本因素”;還有學者徑直認為鴉片戰爭是一場中國傳統朝貢貿易體系與近代條約通商體系之間的沖突;等等。
為了批駁這些嚴重歪曲歷史事實的錯誤觀點,我們有必要對鴉片戰爭前夕的中西關系歷史做一澄清。
所謂貿易體制的沖突
廣州一口通商制度是西方殖民主義者詬病和攻擊的主要對象,也是一些西方資產階級學者將鴉片戰爭看作“通商戰爭”的一個重要理由。他們認為清朝實行的廣州一口通商制度是一種排外的“閉關”政策,妨礙自由貿易。清政府實行的廣州一口通商制度雖然不符合自由貿易精神,甚至從長遠來看也不利于中國的發展,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存在貪污勒索等各種弊端,但這些并不能成為英國等西方列強發動侵華戰爭的理由。
從世界歷史來說,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何種貿易體制和政策,這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正常職能。在15—18世紀的重商主義時代,許多歐洲國家都曾實行過比廣州公行更具壟斷性的貿易制度,由政府授權的公司壟斷國際貿易,并實行一系列進出口管制政策,諸如禁止貨幣輸出,限制原材料出口,實行關稅保護等。在實行貿易保護政策過程中,英國也曾限制外國商人的居住活動,15世紀末頒布的一項法令就規定,意大利商人必須在到達英國后8個月內賣完所有商品,賣完后兩個月內必須離開英國。為控制和壟斷海外貿易,英國自14世紀末以來不斷頒布航海法案或條例,規定外國商船不得從事與英國及其殖民地有關的貨物運輸,直至咸豐四年(1854),航海法案和條例才被完全廢除。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對華貿易壟斷權則在道光十四年(1834)宣告停止。
相比之下,廣州一口通商制度的壟斷性和對外商利益的侵害遠不及重商主義時代歐洲國家的貿易制度和政策。有些限制實有其正當性和必要性,如要求外商船只入港,必須卸除軍火炮位;限制或禁止糧食、硫黃、鐵貨等戰略物資出口;禁止外國兵船進入黃埔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正常舉措。而有些制度或限制對外商也并非完全是負面的。由行商經營中外貿易雖然造成一些弊端,但它同時又在許多方面為不熟悉中國商情的歐美商人的貿易活動提供了服務和便利,對此英國商人也不否認,英國下議院東方貿易情況調查小組在1830年的調查報告中指出:“絕大多數在廣州住過的作證人都一致聲稱廣州的生意幾乎比世界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更好做,據說這些便利,絕大部分是因為每一只商船的生意統統都歸同一個人,即行商經理的原故?!?/p>
事實上,當時中英貿易更深層的沖突,是中英貿易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在中國高度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下,英國出口中國的商品幾乎找不到銷售市場。相反,英國等歐洲國家常年要從中國進口大量的茶、絲、瓷器等商品,長期處于入超的不利地位,尤其是18世紀60年代以后隨著英國對華貿易的擴大,貿易逆差日趨嚴重。為維持這一不平衡貿易,英國東印度公司長期通過載運白銀等硬通貨以購買中國商品,填補貿易逆差。1700—1823年間,英國東印度公司輸出到廣州的白銀為53875032兩。而18世紀末開始的美洲白銀產量銳減使這種局面難以為繼,直接導致180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停止從倫敦運送白銀到廣州。為解決中英貿易之間的結構性矛盾,英國商人和政府以鴉片這一毒品代替硬通貨,獲取巨大經濟利益。這才是中英戰爭爆發的直接原因。
所謂中西法律制度的沖突
西方殖民主義者和一些西方學者所謂的中西法律制度的沖突,實質是中西司法管轄權之爭。他們以清朝法律和司法制度存在重大弊端為借口,攻擊中國司法制度殘忍、腐敗和缺乏公正性,要求獲取治外法權,鼓吹國際法“只存在于文明國家之間”,不適用于像中國這樣一個“半文明”或“半野蠻”的國家,極力阻撓和破壞中國正常行使司法管轄權。
對于鴉片戰爭爆發前發生在中國境內的與外國人有關的命案,清政府始終堅持司法管轄權。諸如在1754年法國人殺死英國人案、1773年英國人斯各特傷害華人致死案等,廣州地方當局根據中國法律將案犯繩之以法,處以死刑。同時,對于中國人傷害外國人案件,清政府也一視同仁加以懲處,甚至更加嚴厲。1785年英國水手在黃埔被害案、1820年英國商人在澳門被襲擊案、1821年“溫克爾西”號船長被襲擊案等案件,都從速對兇手作出嚴厲懲罰,并不存在西方殖民主義者所謂的中國司法歧視外國人,“貫徹復仇精神,而非依法治罪”的情況。
進入道光朝之后,隨著中英兩國沖突的加劇,圍繞司法管轄權的斗爭趨于激化。1821年9月23日,美國商船水手意大利人德蘭諾瓦因擊傷民婦致死案而被廣東當局逮捕處死。在華英商對此大為恐慌和不滿,英國廣州商館特選委員會主席咸臣指責美國置之事外,致使英人“落入不人道與不公正的中國人手里而犧牲,引起此間外僑社會相當的驚訝與痛惜”。12月間發生的英國皇家船只“土巴資”號士兵和水手與伶仃島民發生沖突致死案中(有2名華民致死),“土巴資”號船長禮知遜和咸臣以無權處理涉及皇家戰船為由,拒絕中方的交兇要求。由于缺乏采取強制執行的實力和手段,同時也為了避免因停止貿易而導致的關稅損失,經過兩個多月的僵持,兩廣總督阮元作出讓步,放行“土巴資”號駛離廣東。
1839年7月7日林維喜案發生后,英國駐華商務總監義律為維護英人治外法權,不顧欽差大臣林則徐的一再嚴正交涉,堅決拒絕將毆斃林維喜的英國水手交中方審判,公然聲稱:“如果系英吉利國人犯罪,即將犯人依照本國律例申辦也?!?月12、13日,義律在香港海域的英國戰艦“威廉要塞”號上成立外人陪審團審理此案。這是有史以來第一個擅自在中國領土上開庭的外國法庭,嚴重踐踏了中國的司法主權,不但被清政府拒絕,甚至英國政府也認為義律的單方面舉動越權,有違國際法,不予認可,指示在華英人的治外法權需要通過與清政府簽訂條約獲得合法化。
鴉片戰爭前夕中西法律爭端的歷史表明,英國等列強破壞中國司法管轄權完全是不符合國際法的;他們后來獲得在華治外法權,絕不是清政府的主動讓與,而是炮艦政策和誘騙的結果。
所謂中西外交體制的沖突
鴉片戰爭前夕,中西外交體制的沖突主要表現為,道光帝以朝貢體制處理與英國等西方國家的關系。在英國拒絕朝貢國外交禮儀之后,清政府以“互市國”方式處理與英國等西方國家的關系,即維持純粹的貿易經濟關系,不發生官方層面的國家之間的正式關系。中英之間“互市國”的非官方關系,在英國東印度公司和廣州十三行都能正常履職的情況下尚能勉強維持,但在1834年英國中止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壟斷權、派出代表英王使節的駐華商務總監之后,就維持不下去了。
1834年7月15日,英國首任駐華商務監督律勞卑抵達澳門履任之后,他以英國政府代表身份,改變東印度公司大班與中方交往慣例,在未向粵海關奏明請領進省牌照的情況下,擅自闖入廣州,住進英國商館,要求與兩廣總督直接聯系。兩廣總督盧坤則以貿易事務“向由商人自行經理,官不與聞其事”,“國有法度,各處皆然”,要求律勞卑遵守清朝外交體制。律勞卑不但拒不配合,反而組織成立英僑商會,要求在華英國商人與他采取一致行動,中斷中英貿易并炮轟虎門炮臺,遭到清朝守軍還擊,被迫于9月26日撤回澳門,10月11日在羞惱中病逝,史稱“律勞卑之敗”。
1836年12月,義律正式接任英國駐華第四任商務監督,他上任伊始積極推進律勞卑的未竟事業,宣示將改變中英外交體制作為其任上的“主題”。通過與廣東地方當局的溝通和協商,他于1837年3月29日領到粵海關核發的赴省紅牌,4月12日正式到廣州履任,打破了以往清朝政府只與商人身份的大班交往、外國官員(“夷目”)不得駐省的規定。義律還說服兩廣總督鄧廷楨獲準其往返澳門和廣州之間不必每次請牌的權利,另取消英人稟帖須經行商開封審閱呈遞的規定,改為封口轉呈,讓行商只充當信使之任,而無審閱之權。英國外交大臣巴麥尊并不滿意和認同義律在外交體制交涉中所取得的成果,1837年6月12日訓令義律通知中方:繼續通過行商建立與廣東當局的官方關系是不可接受的,單方面要求清政府接受英國外交體制。在巴麥尊的干預下,義律與廣東地方當局重建外交體制的努力戛然而止。12月2日,義律離開廣州,退居澳門。直至1842年8月英國政府通過《南京條約》強迫清政府接受西方外交體制,規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復用剳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
在中英外交體制沖突中,清政府固守傳統朝貢貿易體制固然有不合時宜之處,但英國通過武力手段單方面逼迫清政府接受西方外交體制和禮儀,并通過不平等條約攫取一系列外交特權,表明中英外交體制之爭不只是簡單的中西文化之爭,“文明”與“野蠻”、“進步”與“落后”之爭,或“平等權”之爭,而是崛起的大英帝國確立強權政治的一種表現。
總之,鴉片戰爭期間中西雖然存在貿易體制、法律制度、外交體制和文化差異,但這些差異并不能成為英國等西方國家對中國發動戰爭的理由和借口。相反地,西方國家對這些差異的強調和渲染,恰好暴露了它們的蠻橫無理和“白種優越論”的種族主義思想,絲毫不能改變英國發動鴉片戰爭的侵略性質。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